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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外部监督 维护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中国法制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建立人民监督员数据库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监督,需要广泛的社会认同与公众参与。威远县检察院自2003年10月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以来,大力拓展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途径,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总结五年来试点工作经验,该院积极探索创新建立人民监督员数据库,有力的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范围,使入选的人民监督员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民主性,更加充分的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外部监督功能,更加有效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一、领导重视,及时总结,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自2003年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试点以来,威远县院领导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工作来抓。五年多来,该院严格按要求将“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案件监督,经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理“三类案件”17件,“五种情形”5件,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寻求探索创新的切入点。主要从拓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范围、明确人民监督员业务素质标准、改革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等方面为突破口。为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的缺陷,该院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数据库的新路子,让更多人民监督员全方位、全角度的履行监督职能,成为检察工作外部监督更亮的眼睛,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同时将涉检信访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深化改革,实证调研,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数据库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应该在于它的民主监督,民主代表着自由和开放,代表着广泛性和公信力。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人民监督员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定的。选任机制存在范围过窄、资格条件规定不明、程序缺乏规范和透明等问题,不利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健康发展。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将外部监督机制引入自身工作的一种探索性尝试,因而在制度的建立之初,在社会认同度不高的情况下,邀请机关、团体等组织推荐人选,可以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推行,是符合中国现实司法情况的。但从长久看,推荐产生监督员的方式只是权宜之计,应逐步提高该项制度的公众参与程度,人民监督员数据库正是充分考虑了我国民主的发展程度而设计出来的。

  2007年11月,该院将涉检信访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经验在全省推广取得明显成效后,省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唐宇驰副主任会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徐昕一行7人到威远县院实证调研,会上杨宇检察长就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数据库工作的思路和想法向专家学者们提出后,得到了省院领导和专家们的认可。为此,该院党组立即行动,多次专题召开党组会、院务会研究数据库建立工作,拟制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成立了人民监督员数据库建立领导小组,确保了组织、人员、保障三个到位,为工作开展提供必备的条件。杨宇检察长及时向县委、县人大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委和人大的大力支持。

  1、宣传到位,措施落实,拟选顺利。自工作启动以来,威远县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人民监督员推荐表》和《人民监督员登记表》,按照人民监督员数据库建立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措施,明确了分工。该院把“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运用到工作中,增强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的透明化。针对如何扩大对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宣传,吸引社会各界和各个阶层的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来,进行了精心的策划。一是利用网络平台,在威远检察网和党政网上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情况及选任人民监督员进行了介绍;二是利用控申窗口大力宣传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并公布张贴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三是由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及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技术科工作人员深入到教育、审计局、信访办、法制办、建设局、司法局、经委、社区、乡镇等20多个单位进行宣传。四是在威远县繁华的三十米大街、城南车站组织人员大力宣传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知晓面,让更多的群众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愿意担任人民监督员,积极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中,促进了人民监督员数据库的成功创建。

  2、悉心考查,严格把关,正式任命。根据单位推荐情况,对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相片、年龄、工作简历、学历简历、专业、政治面貌、社会兼职情况、健康状况、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社会关系、是否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家庭成员及单位意见等相关内容都纳入数据库建立的范围,并把收集到的信息表交给了县人大人事工委备案审查。按照相关要求和工作精神,根据“推荐为主,自荐为辅”的原则,县人大人事工委会同领导小组对推荐单位和自荐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所有拟任人民监督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初步确定郭秀英等13名人员拟任人民监督员,并在县人大公示栏和党政网上进行了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没有收到关于13名拟任人民监督员的任何异议,随即,威远县人大人事工委将13名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威远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新拟任的13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任命,并颁发任命书,使得该院人民监督员增至16名。这种由原来的资格审查确认变为直接由人大任命机制的创新,使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机制上向前跨进了一步,为试点工作向前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标志着威远县的人民监督员工作实现了由检察机关‘内部选任’向人大常委会‘外部任命’的转变。在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过程中,该院着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选择范围上注重广泛性。从人民监督员身份看,既有教师、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又有退休干部、乡镇干部、农民,既有党员、无党派人士,又有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中女性5名。年龄结构从24岁到55岁,平均年龄44岁,涉及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各个行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二是在人员素质上注重专业性。在16名人民监督员中,大专以上文凭15人,中专文凭1人。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7人,是一支有学历、有经历、有能力、敢于和善于履行监督工作职责的高素质人民监督员队伍。三是在社会亲和力方面注重群众性。所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均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社会工作经验,富有无私奉献精神,他们真正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有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更加公平、公正的履行监督职责。

  3、组织学习,加强联络,进入状态。威远县人大常委会新任命13名人民监督员后,该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制定定期学习方案,对所有任命的16名人民监督员进行系统学习。内江市院副检察长王诺和市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亲自到会指导,会上威远县院杨宇检察长向16名人民监督员做了一堂生动的法律专题讲座。首先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 、深化试点的目的、人民监督员的重要性及其纪律性等事项作了重要讲话,并着重介绍了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监督案件的程序、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职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效率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相关权力和义务,并结合以往的监督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解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自侦案件侦查范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办案程序,起诉与不起诉的条件和种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立案、撤案的条件和程序、犯罪证据和情节的认定,逮捕与不予逮捕的法律规定,证据审查的方式等。随后威远县院反贪局、公诉科、侦监科根据自身的职能、职则、犯罪构成要件、诉讼程序以及办案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期限、立案标准等相关问题向人民监督员做了详细的介绍。学习采用互动交流的方式,每讲完一个专题,都留一定的时间由人民监督员来提出问题,并就如何提高自身法律方面素质,正确履行好职责相互讨论。并邀请去年任命的人民监督员交流案件监督的经验和体会,还向人民监督员发放了部分相关资料。通过学习,人民监督员普遍反映,增加了法律知识,廓清了以往的模糊认识,增强了实际监督能力。对以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涉及“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如何正确把握案件的定性、证据的审查有了更加准确的尺度。更加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及义务,为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做好了准备。

  三、 随机选取,严把质量,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

  人民监督员数据库建立后,凡是涉及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的案件,均严格把关,该院的具体操作程序是:⑴精心准备,及时提交。承办部门(主诉、主办检察官)对应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在法定时间内,经报请分管检察长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⑵根据案件,确定人选。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自受理案件2日内,用随机软件随机确定三名人民监督员。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达72人次;⑶ 提前约定,正式通知。由于人民监督员分布广泛,因此提前约定,告知监督的时间、地点、案件性质,便于人民监督员提前有所准备,并且正式通知所在单位;⑷推选主持人,按程序进行监督。监督程序开始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明确没有回避的情形后,由监督员自行推选一人担任主持人,负责组织对提交案件的讨论和无记名表决结果的填写;⑸详细汇报,介绍案情。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介绍情况时要求内容全面准确,文字材料规范,确保人民监督员在短时间内熟悉案情和掌握相关情况;⑹了解询问,认真回答。听取汇报后,监督员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提出询问,案件承办人和相关人员给予详细回答,同时按照人民监督员的要求,出示证据材料,提供案卷进行查阅;⑺讨论研究,分析情况。汇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记录人员等离场,由人民监督员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承办人员(部门)拟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展开充分评议讨论。⑻进行表决,形成意见。在评议讨论的基础上,主持人适时组织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归纳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的监督意见,由参加讨论的人民监督员逐一签名后,交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⑼及时决定,迅速反馈。监督员办公室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结果及时呈报检察长。由检察长统观全案,做出决定。对需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要向检委会汇报监督意见,并负责将检委会的决定及时反馈给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进一步征求意见。最后装订监督资料,形成档案卷宗。人民监督员数据库工作建立以来,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也赢得了人民监督员的信任。

  四、完善机制,效果明显,努力为人民监督员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该院人民监督员数据库的建立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一是增加了人民监督员的数量,拓宽了选任范围,增强了社会覆盖面,着重体现了人民监督员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普遍性和民主性,为提高案件监督的质量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在确定具体案件监督时,使人民监督员更加超脱于具体社会环境和具体案件的影响,尽量避免和防止人民监督员因出于情面而影响监督实效,增强了检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公信度。三是在监督案件时随机抽取,减少人民监督员被案件当事人的干扰,同时也减轻人民监督员的压力和精神负担。四是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体现了检察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透明性,促使监督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有效提高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办案质量。

  数据库的建立,该院在优化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模式及改进监督方式等方面虽然积累了实践经验,但是也清醒的看到人民监督员数据库还存在着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障碍。该院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的要求: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强化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强化检察队伍的素质建设。紧紧抓住优化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进一步规范监督范围等重点和关键环节,结合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与规划进行周密部署,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统筹协调,有序推进人民监督员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和科学发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数据库的建立对提高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公信力更具有说服力,同时对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民主制度进行了大胆、创新的有益实践。该院在贯彻试点工作中进一步夯实社会认知的基础、夯实联系沟通的渠道、夯实正确履职的范围、夯实理论推动的动力、夯实后勤保障的机制,为甘于奉献的人民监督员努力营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张剑涛 陈双)

中国法制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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